摘要
法律(尤其是刑法)是我们的社会同恐怖主义作斗争的武器,但反对恐怖主义不能逾越法治的界限。在刑法领域,我们首先要给恐怖主义下一个行之有效的定义,缺少具有确定性的犯罪意义上的恐怖主义概念,将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过分扩大恐怖主义犯罪的刑事处罚范围。通过分析英国反恐怖主义法和西班牙刑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到一个清晰的恐怖主义行为概念必须具备三个特征:(1)行为与一个恐怖主义组织的活动有关;(2)行为是大规模恐吓的沟通策略的一部分;(3)行为是恐怖组织的政治行动的战略性投射。这三个特征分别构成了恐怖主义犯罪的集体维度、沟通维度和政治维度,而这三个维度恰好作为三个构成要件要素,构成了对于犯罪意义上的恐怖主义的特殊限制,突显了犯罪意义上的恐怖主义的特殊不法,有助于对抗近年来各国都流行的纯粹预防主义的倾向。
出处
《北航法律评论》
2014年第1期277-293,共17页
Beihang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