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较早开展了气候变化科学研究工作。正确判断、理性决策需要以科学可靠的信息为基础,这些信息的获取要通过科学研究来掌握,美国国会为保障气候变化科学研究活动的进行出台了《美国国家气候计划法案》,并在其基础上出台了《全球变化研究法案》,这些立法较好地保障了气候变化科学活动的进行,为科学认识气候变化问题并进行科学决策提供了基础。
出处
《北航法律评论》
2014年第1期315-327,共13页
Beihang Law Review
基金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青年基金“REDD+与湖南省林业碳汇开发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