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法哲学的角度考察,公平原则意味着个案正义。公平性问题在分配正义中并不存在,它是补偿正义的类型。我国《合同法》中的公平性规范以及法院裁判都体现了对个案具体情势和个别标准进行综合考量的要求。与之相反,合同格式条款面向特定交易类型和特定地域中不特定的多数相对人,对其涉及的多个法律关系应当采用类似分配正义的观察视角。格式条款内容控制并非追求最大化的个案公平,而是确定一个源自法律的界限,合同条款如果逾越了这条界限,将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因此,结合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特征,一个具有超越个案特殊性的、普遍性的审查标准比公平原则更具有合理性。从比较法上看,诚实信用原则下的对当事人利益的规范性衡量可以作为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适当标准,法律的重要基本理念以及是否危及合同目的则是该标准的具体化。
出处
《北航法律评论》
2014年第1期328-339,共12页
Beihang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