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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故意犯罪”作为逮捕必要性条件的制度考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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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逮捕率畸高、羁押期限过长、超期羁押严重的问题一直是我国强制措施适用的沉疴顽疾。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细化了逮捕的适用条件、强化了审查批捕阶段的言词性、新增了逮捕后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我国立法的一大进步,尤其是细化了逮捕的适用条件,使滥捕现象有了明确规制,但其中的应当逮捕条款——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却因绝对化和僵硬化影响了逮捕的科学合理适用,其过于绝对、宽泛的规定难以做到实践中个案的区别对待与公正处理,有待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进一步完善。本文着眼于曾经故意犯罪要件,尝试构建更合理的逮捕体系,希望对完善逮捕理论有所裨益。
出处 《北航法律评论》 2014年第1期343-352,共10页 Beihang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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