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德国法教义学的特点在于它发展出了一个精细体系,该体系构成了个案判例与基本规则、基本原则之间的中间层。其优点在于其大幅、省时省地简化了工作,也是充分实现法律对法官之约束以及平等之法律适用的恰当工具。而其缺点在于容易忽视向基本规则与基本原则进行回归,以做必要的修正及其与民主立法之间的紧张关系。基础学科与法律相互影响,其切入点在于立法创造新法以及共同参与塑造对私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的理解。法学家应当抵制向基础学科逃亡的诱惑,并与之保持批判性的距离。在未来方法论形态方面,偏向于维护精细体系的传统法教义学的重要性在不断降低,德国民法学可能向欧洲其他法律文化的方法论靠拢。教义学将更多地诉诸基本规则与基本原则的要求,进行内涵填充与相互归类的平衡性。这种迁移必将长期对民法学研究的客体产生影响,并引起私法很多领域更为强烈的政治化,民法的社会塑造力以及整个民法学的社会政治责任也由此更强地回归到民法学的意识中。
出处
《北航法律评论》
2015年第1期69-105,共37页
Beihang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