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教义学包括实用教义学和科学教义学,其在民法中发挥确认、创新、减负及批判功能,此外还体现法秩序中的根本价值并使其保持活力。借助实用教义学中的精细体系,可解决日常生活中的大多数案例。而某些特殊案例,则需要借助科学教义学回溯至基本原则。与德国法相比,英美法中缺乏精细体系,法国法及罗马法系国家精细体系的严谨性较弱。尽管由于历史原因以及英美法的影响,德国的教义学体系发生了一定的松动,但仍应坚持欧陆法律文化的传统的基本原则。特别是金融危机已经揭示了英美法律文化的重大缺陷,其法律经济分析理论需要保持更大的开放性。在虚拟网络时代,传统教义学依然能够满足法律行为理论和人格权保护的需要。
出处
《北航法律评论》
2015年第1期106-136,共31页
Beihang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