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践指向性与规范约束性的双重品格必然导致法学趋向于教义化,这种教义化致力于在法规范与个案之间形成中间层,通过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方法、体系思维和问题思维的模式降低法律用语的多义性与不明确性,实现对规范的体系化与具体化,并在必要时对不符合体系价值设定的制定法规范进行批判。在法教义学的推行上,一方面需要在法学教育中引入德国式的案例分析方法,另一方面需要使法学研究中加强司法判决的评析,从而改变学说与判例各说各话的局面。
出处
《北航法律评论》
2015年第1期201-213,共13页
Beihang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