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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民事法律行为”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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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立法进程安排紧凑,已难从容就所有条文内容及体例结构作通盘检讨、细致斟酌,兹仅就《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第6章'民事法律行为'中较为重要、明显的问题提出若干建议,以供参考。一、概念使用[存在问题]'民事法律行为'之称谓不妥。[修改建议]将'民事法律行为'更名为'法律行为'。
作者 朱庆育
出处 《北航法律评论》 2016年第1期161-165,共5页 Beihang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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