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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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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表决稿)将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出处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4年第2期13-1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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