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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刘新成、李昭玲、孙康林辞去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请求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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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7年1月13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刘新成、李昭玲、孙康林同志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出处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6年第6期140-14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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