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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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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5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北京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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