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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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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7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的授权,统筹考虑我市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北京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决定如下:一、北京市各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通州区为每平方米四十五元。
出处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年第4期82-8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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