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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昌平区的确立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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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确定国家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由于当时实行普选的条件还不成熟,在中央实行的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地方实行的是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由政协会议和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949年11月27至29日,昌平县召开了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第一次会议。经过几年的过渡,召开选举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逐渐成熟。1953年5月,昌平县成立了由11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1954年2月26日至3月27日。
作者 杨毅
出处 《北京人大》 2014年第9期38-39,共2页 THE PEOPLE’S CONGRESS OF BEI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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