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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投保人行为认定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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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欺骗投保人作为销售误导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主要体现于《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及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中: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根据《保险法》上述规定并结合法理分析,构成欺骗行为一般应具备如下四个要件:一是主观上存在欺骗的故意,二是客观上实施了欺骗的行为,三是欺骗行为造成了客户购买保险的结果,四是购买保险的行为是基于被欺骗而作出,二者具有因果关系。但实践中情形复杂多样,很难一一套用法理上的构成要件,因此,实际工作中如何理解判定标准在"欺骗投保人"行为认定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作者 吴昕凌
机构地区 北京保监局
出处 《北京金融评论》 2012年第3期175-178,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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