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依据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69条的规定,仲裁一方当事人就仲裁裁决中法律问题进行上诉,法院可以做出四类裁定,包括裁定确认裁判,修改裁决,将裁决发回仲裁庭并按照法院的决定重审,以及全部或部分撤销裁决。那么,当英国仲裁裁决于外国承认与执行时,通过上述上诉途径所取得的上诉裁定可能在他国承认与执行裁决的过程中带来一些问题。首先,就法律问题可进行上诉的司法审查方式在《纽约公约》下应当如何认定。也即,该四类存在法院意见的裁定在《纽约公约》下应当如何认定与解读。尤其是,依据第71条第2款规定,修改裁决的部分有效并构成仲裁庭裁决的一部分,则修改裁决的裁定在性质上是否属于《纽约公约》下的外国仲裁裁决。其次,裁决承认与执行国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带有司法判决性质的上诉裁定与本国法律秩序之间的关系。
出处
《北京仲裁》
2015年第1期79-99,共21页
Beijing Arbitration Quarter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