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设置了"异议权放弃条款",该条款也被一些国际仲裁机构和国内立法援引。该条款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以诚实信用为原则,旨在督促仲裁当事人及时行使程序权利,以达到仲裁效率和仲裁公正之目的。一方面,"异议权放弃条款"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具有积极意义,这与其自身的特征和优势相关,值得我国立法进行借鉴。另一方面,该条款或者说国际商事仲裁正面临着复杂化和诉讼化的困境,并且受到诸如各国立法态度以及《海牙公约》等外部因素在事实上的挑战。从"异议权放弃条款",我们或许可以尝试从中寻得仲裁与诉讼的关系发展思路。
出处
《北京仲裁》
2015年第1期100-122,共23页
Beijing Arbitration Quarter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