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6只鸟引发“重刑”案
2014年7月14日,河南省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放暑假的大学生小闫与朋友小王在河边洗澡时发现了一个鸟窝.两人爬上树,掏出了12只幼鸟.他们在饲养幼鸟的时候,幼鸟逃跑1只、死亡1只.随后,小闫将幼鸟的照片上传到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和QQ群.后来,有网友与他取得联系,说愿意购买这些幼鸟.
7月18日,小闫和小王将7只幼鸟以800元的价格卖到河南省郑州市,将2只幼鸟以280元的价格卖到河南省洛阳市,将1只幼鸟以150元的价格卖给辉县市的负某.
2014年7月26日,小闫从河南省平顶山市张某某手中以自己QQ网名“兔子”的名义收购凤头鹰(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1只.
出处
《法律与生活》
2016年第1期6-8,共3页
Law & Lif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