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期的转变
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大体是时军锋用的是假军牌,其与武警许昌支队之间的《雇佣合同》无效,时军锋骗免过路费数额巨大.案发后,时军锋逃跑,又回来自首,证明时军锋对此事心虚.
作为时军锋的辩护人,我的辩护思路在于涉案公路尚未竣工不能收费,自然不存在逃费问题,且军车依法是不需要交费的.时军锋与许昌支队签有营建合同,即使逃费也由部队补交,逃费承担的仅是补交义务,与犯罪无涉.公诉人不能因为时军锋逃跑了,就认为他涉嫌犯罪.他的躲避行为是出于误认自己是犯罪所致.
出处
《法律与生活》
2016年第1期44-45,共2页
Law & Lif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