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村民自治是我国改革开放后确定的农村治理方略,让广大村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各省市区配套的《实施办法》,将村民自治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广西农村人口众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地域差异明显,其发展机会参差不齐。广西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需要立足区情,既不冒进,也不懈怠,差异有序地推进乡村政治文明建设,进而推动农村地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出处
《桂海论丛》
2015年第6期120-125,共6页
Guihai Tribune
基金
中共广西区委党校(院)级咨政类重大项目招标课题(2014ZZZDZB004)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