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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本案应从产品标准属性及对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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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5年第1期刊登的《这批有机肥如何处理》一案,不外乎关键涉及的是对案中违法标的物“不合格有机肥”产生行为的准确定性。笔者认为,就其行为所侵犯的客体而言,正确处理此案首要考虑的应是涉案产品标准的属性及对象,然后根据相关法律对该行为的指向界定违法行为性质进行追责。
出处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15年第3期22-23,共2页 China Quality 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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