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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策性银行兼营自营性业务的制度构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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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策性银行兼营自营性业务存在一定必然性,其应当遵照适度兼营、严格分离、最终退出的原则,在法律制度的框架下进行。规范化兼营的首要前提是确定政策性银行的业务范围,政策性业务范围的确定应保证不主动与商业银行竞争,仅为有益补充和产业引导;要对自营性业务进行一定的限定,同时实施分账管理、分账核算。但最终路径上,政策性银行应当在时机成熟时果断退出自营性业务。
作者 黄蓓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大学
出处 《江淮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119-122,共4页 Jiang-huai Tribun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傅蔚冈.政策性银行:划分商业和政策的边界.[J/OL].http://finance.sina.eom.en/roll/20150417/231621984902.shtml,2015年6月5日访问.
  • 2王伟.中国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业务协调发展[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同被引文献8

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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