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行政诉讼法》将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纳入救济范围,符合构建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在行政诉讼中,法院既审查合法性,也审查合理性,但只能对合法性问题提供救济。此即行政诉讼的"合法性救济原则"。它是行政诉讼区别于行政复议的本质特征。行政诉讼只能救济明显不当行政行为,而不能救济一般不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判断标准宜采重大且明显说。明显不当行政行为被撤销后法院应同时判决重作一个行为。法院变更判决不宜适用于所有的明显不当行政处罚,应限于涉及金钱或替代物的明显不当行政行为。司法建议救济不当行政行为的方式,值得商榷。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10-17,共8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作者主持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不当行政行为救济制度研究"(编号:2014M561740)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严密法治监督视野下不正当行政行为救济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5SFB201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