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数十年来,重金属污染问题在我国诸多区域呈高发态势,大规模重金属污染侵权案件不断涌现。然而在实践中,重金属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的救济途径仍存在诸多障碍,司法实务中遇到的问题比较突出,尤其是因果关系证明途径和损害赔偿(补偿)机制的匮乏。我国《侵权责任法》虽然针对环境污染责任进行了专门规定,但由于过于原则和抽象而欠缺可操作性,同时,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缺位导致该类案件的审理工作举步维艰。反思现实困境并对相关理论的更新和机制的完善进行探索,将有助于我国《侵权责任法》在应对重金属环境污染侵权问题中更好地发挥抑制侵权和弥补损害的重要功能。
出处
《兰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2期133-139,共7页
基金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重金属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2&ZD23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