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已建立了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但这两种公益诉讼制度都不完全等同于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旨在保护环境、卫生、安全等领域广泛存在的公共利益,但原告资格、行政机关诉讼地位、诉讼请求的内容和类型上又与一般行政诉讼有所不同,因此行政诉讼制度有必要对此给予回应。我国现有的行政诉讼实践已经达到了可以纳入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阶段:原告资格的宽松认定得到认可;代表国家公权力的检察院作为原告参加行政公益诉讼,也将对行政机关的传统诉讼地位产生突破性的影响;又因公共利益在跨部门行政管理中普遍存在,私人主体或公益团体更容易形成主观性的诉讼利益基础。所以进一步放宽原告资格限制,逐渐摆脱受案范围的影响,在平衡公正与效率的基础上实施预审制度,同时为原告提供一定的诉讼经济负担补偿等等,这些措施可以成为下一步在我国构建专业、灵活、检察院与公民团体相互配合之下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有效路径。
出处
《求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2期142-146,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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