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建〔2015〕707号2015年7月30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精神,根据财政部(《关于盘活中央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财预C2015323号)、《关于盘活地方存量资金的通知》(财预[2015315号)、((关于收回财政存量资金预算会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5]8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结余财政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出处
《交通财会》
2015年第11期39-39,共1页
Finance & Accounting for Transpo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