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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档案的记录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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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出处 《中国畜禽种业》 2015年第12期44-45,共2页 The Chinese Livestock and Poultry Bree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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