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援助是诉讼权利的基本保障,其旨在使公民特别是经济困难的公民平等地行使司法权利,不因财力、物力或法律知识的欠缺而败诉。然而,在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诉至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这一段期间内,申请人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援助却因尚未再审立案而不予受理;原审律师因已完成指派阶段的法律服务而无"援助名分"继续参与再审事务。此时申请人是否有权获得法律援助、应由何方提供法律援助其关键在于对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抑或律师义务之界定。行政界、律师界及受援人对此有不同理解。司法中的不同判决更使这一问题悬而未决。但权利终究应当受到保护,贫困群体的受援权利更应及时受到保障。对此,文章从法律援助的发展历程、实定法对比及法理分析的角度,提出一些浅见: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是首要责任也是权力主体,在其指派和监督之下,律师有法定义务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如未经指派,律师不应也无权超越行政部门的指派而径行认定己方为"援助律师"。但无论将法律援助视为行政部门向受援人的行政给付,还是行政部门向律师购买法律服务,抑或行政部门和律师共同提供公益服务,其目的都在使法律援助真正成为"法律上的最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