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刑法关于非法进口废物的犯罪包括"走私废物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这三个犯罪,其立法设定存在着犯罪客体要件错位;行为对象的范围限定不统一、不合理;犯罪的行为模式之间严重重叠等不足。仅仅对现行立法的小修小补难以彻底实现对这一类犯罪的立法完善,故必须另起炉灶,建议刑法依照废物的危险程度来设定如下犯罪:非法进口自动许可进口的废物罪、非法进口限制进口的废物罪、非法进口禁止进口的废物罪;并且,三罪在既遂模式、法定刑的设置等方面也应该有所不同。
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131-136,共6页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法学类规划基金项目"中韩环境犯罪的比较研究"(项目编号:11YJA820114)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生态安全犯罪对策研究"(项目编号:13BFX064)
HE1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青岛生态城市建设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及其对策研究"(项目编号:12CFJ1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