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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性农民合作社及其制度功能研究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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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区性农民合作社,是指农村社区农民(股份)合作社和城镇化进程中"村改居"的社区农(居)民(股份)合作社。近年来不断涌现的农村社区性农民合作社,主要成因:一是政策导向;二是确保农民主体地位的内在要求;三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制度选择;四是失地村庄确保农民财产权益的制度选择;五是村民自治制度无法解决日益严重的农村社会问题倒逼的结果;六是保障合作社真实性的理性选择等。社区性农民合作社的特殊功能:社区性农民合作社是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最佳制度安排;是能够公平体现农民对集体财产权益主体地位的制度平台;是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有效组织载体;是完善农村社区治理结构的良好制度载体;是承载国家政府支持农业、农村政策的制度平台。
作者 许锦英
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177-182,共6页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陈进、陈复东、庞振月.《创新农业经营体制的新视角——积极发展综合性农民社区合作社》,《农民日报》2013年6月18日理论版.
  • 2指集体资产股权量化到人、固化到户,以户为单位“生不增、死不减”,不因家庭成员户籍、人口发生变化而调整股权.《苏州日报》2015年4月8日.
  • 3陈进、陈复东、庞振月.《创新农业经营体制的新视角——积极发展综合性浓民社区合作社》,《农民日报》2013年6月18日理论版.
  • 4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29-30页.

同被引文献182

引证文献11

二级引证文献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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