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区性农民合作社,是指农村社区农民(股份)合作社和城镇化进程中"村改居"的社区农(居)民(股份)合作社。近年来不断涌现的农村社区性农民合作社,主要成因:一是政策导向;二是确保农民主体地位的内在要求;三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制度选择;四是失地村庄确保农民财产权益的制度选择;五是村民自治制度无法解决日益严重的农村社会问题倒逼的结果;六是保障合作社真实性的理性选择等。社区性农民合作社的特殊功能:社区性农民合作社是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最佳制度安排;是能够公平体现农民对集体财产权益主体地位的制度平台;是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有效组织载体;是完善农村社区治理结构的良好制度载体;是承载国家政府支持农业、农村政策的制度平台。
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177-182,共6页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