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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誉应作为公司股东的出资形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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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无形财产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性,其形式也日呈多样化,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可以以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关于商誉是否可以出资,成为理论界争论的话题。国外的立法例肯定了商誉出资,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以商誉出资的现象也大量存在,商誉出资具有必要性,商誉出资符合财产出资的要件,具有出资适格性,因此商誉可以作为一种公司资本出资形式。本文就商誉出资的适格性进行探讨。
作者 郑全美
机构地区 安徽财经大学
出处 《才智》 2008年第22期264-265,共2页 Ability and Wisd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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