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按照条文之立法意图,我们认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只是一种物权,它仅具有对抗一般债权的效力。它不具有法定留置权或法定抵押权属性。不能夸大其在实践中的作用。一、提起优先权的期限条件及限制按照工程建设行业交易习惯,工程价款的支付应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开工前支付工程预付款;二是开工后进行中间结算;
出处
《才智》
2008年第24期278-278,共1页
Ability and Wisd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