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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抵押期间抵押物的转让——兼析《物权法》第191条的法律规范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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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权法》的出台修正了《民通意见》、《担保法》及《担保法解释》对于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规定,但因《物权法》刚出台不久、物权法解释又尚未颁布,对《物权法》条文的理解与适用就产生了诸多分歧,尤其是对《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本文从对该条的法律规范属性的判定入手,得出"抵押权人的同意"并非判断抵押物转让有效的标准,进而对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转让抵押物之转让的效力作出认定。
作者 刘巧芸
机构地区 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处 《才智》 2010年第3期23-24,共2页 Ability and Wisd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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