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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证人的主体资格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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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将单位纳入证人主体的范围。然而,根据证人的法律资格的理论,证人应仅限于自然人,我国应废弃单位的证人主体资格,将单位的证明文件作为书证看待。
作者 陆叶欢
出处 《才智》 2011年第4期1-1,共1页 Ability and Wisdom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二级参考文献3

  • 1王甲乙 杨建华 郑健才.民事诉讼法新论[M].台湾:三民书局,1983.392.
  • 2王甲乙 杨建华 郑健才.民事诉讼法新论[M].台湾,三民书局,1983.391.
  • 3陈朴生.刑事证据法[M].台湾:三民书局,1980.89.

共引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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