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传统的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是一个消极的角色,附属于公诉机关,缺乏与其当事人称谓相当的诉讼权利,所以虽然其被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地位,但却在刑事诉讼中被冷落。在恢复性司法理念指导下的刑事和解制度中,这一弊端得到了根本性的改善,被害人成为刑事司法进程关注的重点,成为真正的刑事诉讼主体。这一角色和地位的转变,为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弥补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恢复被犯罪所破坏的加害人和被害人关系,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出处
《才智》
2012年第30期21-22,共2页
Ability and Wisd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