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上海、重庆房产税立法"试点",首开房产税改革的先河,也促成了税收立法"试点模式"的现实应用,但其面临着诸多合理性和合法性问题,备受人们质疑。其最主要的原因在于,税收立法"试点"针对的是特定地区或特定人群,在一定程度损害了税收中性和税收公平,有违量能课税和公平原则。但税收立法"试点"承载着特定的价值追求和目的,有利于税收制度的创新、可以降低税制改革的风险、解决当前中国税收立法不足的现状,有其存在必要性和必然性。因此,一味地对其否定,不假思索地排除其适用,也并非理性的做法。正确面对税收立法"试点"中存在的问题,使其从"政策试点"到"法律试点",实现税收立法"试点"的法治化,才是解决试点问题的关键所在。
出处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112-116,共5页
Journal of Hubei Minz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武汉大学税法研究中心和黄石地方税务局合作课题"税收管理现代化"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500005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