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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法律问题的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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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权益纠纷的诉讼时有发生,有些地方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执行《合同法》,不顾国家审计机关依据《审计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计决定,导致司法的“碰撞”和法律秩序的混乱,不仅直接影响到国家审计机关的权威性,也导致大量国有资金的流失。这种现象已引起全国人大代表的关注。在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郑健龄等33位代表,以河南省《中州审计》杂志2001年第五期,以及国家审计署《中国审计》杂志2002年第一期刊登的典型案例为案据,提交了关于补充《合同法》等法律,防止利用《合同法》“合法”侵占国有资产的第361号议案。郑健龄等代表在议案中吁请全国人大从速补充完善《审计法》《合同法》的有关内容,对《审计法》《合同法》的有关条款作出进一步的解释,明确国家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的法律效力,把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统一起来。前不久,我们约请郑健龄同志撰写了《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法律问题的思考》一文。在此,我们感谢郑健龄同志对审计工作和本刊的关心和支持!(胡友良)
作者 郑健龄
机构地区 上海市审计局
出处 《中州审计》 2002年第8期9-1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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