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否具有宪法监督权的争论由来已久,事实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居于特殊地位,对地方违宪行为等负有特殊责任,在宪法贯彻实施中也具有特殊作用。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宪法监督的对象、范围、方式和程序四个基本范畴来看,理应发挥其在宪法监督中的重要作用。对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应注意加强自身建设,正确处理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法院以及和地方党委的关系。
出处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12期17-21,共5页
Journal of Changchu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