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4年盐城市部分农民种植了"淮稻14号"水稻种,扬花期遇到低温,造成结实率下降,严重减产。因不是种子质量本身的问题,实因栽培技术不当(按照随种发放的说明书播种推迟),得不到种子生产经营者的赔偿,引发多起上访事件,当地政府领导认为是农业主管部门对种子市场监管不力。实质上农业主管部门对此事无法调整,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应由农业主管部门进行执法的范围,本文对这一事件进行剖析,分清责任和应对措施。
出处
《种子》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2期130-13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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