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仅与作者的创作以及作品的表现形式有关,而与作品是否出现在媒介上、出现在何种媒介上无关。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作为一项既展示著作权的私权利性质,又展示著作权客体的公共性的制度,对于网络作品与纸质媒体上作品的保护形式不一致,显然不符合著作权保护立法的初衷,也难以在理论上自圆其说。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在实现权利人报酬方面的效果不佳并不是制度本身有缺陷所致,而是配套机制孱弱导致制度未被切实执行的结果。强化执法环境与条件、完善配套制度,是任何一种著作权许可制度得到贯彻的必要条件。应当通过具体措施完善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如赋予网络转载、摘编主体著作权法定许可权,加快互联网转载付酬机制建设,利用大数据优势加强互联网监管,建立多元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等。
出处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2期55-59,共5页
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