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诉讼权是环境保护逻辑和法律逻辑的基础,故具有诉讼资格是公民维护公共环境资源的基础。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行为者与受害人容易形成福柯意义上的"权力关系",如何矫正或者实现环境诉讼机制与其他的法律的平衡,这种行政权力的公平和诉讼力量的均衡是实现当代环境公益诉讼机制的必要条件。基于此,透析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诉讼制度构建的法理基础及其诉权主体的原告资格(其范畴直接关系到司法机关对立案标准),积极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式的良好纠纷解决机制,对环境公益诉讼机制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出处
《东南学术》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181-187,共7页
Southeast Academic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