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在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制建设方面成就巨大,但两性不平等的现象仍远未根除,并且在法律规范的制订和适用中日益表现出社会性别视角的缺失,对社会性别制度及其结构仍缺乏正确认识和深刻反省。要真正实现两性平等,就必须嵌入社会性别视角,用其分析社会的发展状况,分析法律规范的内容及运行,借助建立社会性别影响评价机制、社会性别预算机制、性别平等教育机制、社会性别利益协调机制等一系列法律保障措施,避免出现带有"性别盲点"的法律规范,特别是防止"中性"法律可能产生的对两性"非中立性"影响,促进两性由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让法律真正成为性别平等的矫正器。
出处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111-115,共5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