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民族身份是一个重要的法律事实,不少制度性的差异安排以民族身份为分类依据。这种模式的民族制度明确和固化了族群的界限,削弱了公民个人对国家、国族和国民的认同,对民族融合和国家统一构成巨大隐忧。政治与法律中的平等原则已经一再向我们昭示,种族不是实施差异对待的一个合适分类。而美国和传统中国在处理族群问题上的实践和经验都表明,成功的民族政策的精髓就是把族群问题"非法律化"和"文化化"。因此,让民族身份逐步退出法律事实领域是一场势在必行的改革。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152-161,共10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青年项目"儒家大一统政法秩序研究"(项目号12YJC82007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