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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问题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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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目前开征的税种中,除了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城镇使用税和烟叶税等7个收入全部划归地方政府且由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的税种应认定为地方税以外,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和资源税也应归入地方税范围,认定为地方税。我国现行地方税种虽多,但是缺乏对于地方财力具有决定性作用,且长期稳定的主体税种。因此,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中,在构建和完善地方税体系问题上,重点和首要的是选择合适的地方税主体税种。本文在对国外典型分税制国家地方税制度介绍及一般规律总结的基础上,分析了财产税和销售税作为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可行性及优缺点。
作者 李木子
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154-161,共8页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 1《“中国地方税制改革中长期建议”总报告研讨会综述》,《税收科研简报》2008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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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财政部国库司、预算司.《2007年全国地市县财政统计资料》.
  • 4OECD数据库[DB/OL].http://stats.oecd.org/,2013-06-11.
  • 5吴利群.构建财产税为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可行性研究[J].税务研究,2005(5):20-23. 被引量:28

共引文献29

同被引文献37

引证文献4

二级引证文献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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