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竞争所需"标准在替代设计不存在或数量有限时认定功能性是对功能性原则维护自由竞争政策目标的极端化理解,也忽视了功能性原则对专利制度完整性的保障。美国和欧盟目前所采纳的"实用优势"标准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应为我国所借鉴。具体而言,应将替代设计作为实用功能性的认定要素而非唯一指标;应重视实用专利的证据效力,依据功能性而非"专利自身规则"排除实用专利所覆盖特征的商标保护。
出处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2期63-67,共5页
Academic Forum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商标法功能性原则研究"(201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