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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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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解决职务犯罪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当事人的难题,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贪污案件、普通的贿赂案件及渎职案件,律师凭"三证"——律师执业证、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直接会见当事人。在新规定落实中出现的阻碍律师会见权实现、律师介入职务犯罪的侦查给检察机关侦查活动带来的挑战,是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作者 王威权
机构地区 安徽大学法学院
出处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5年第20期32-33,共2页 Journal of Changchun Education Instit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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