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家事纠纷法院调解功能的弱化和复兴,与调解政策变迁高度相关。调解解决家事纠纷的优先性是由案件内在性质决定的,家事调解司法机能实现的前提是回归调解的本质,以人际关系调整为中心,而不是以结案方式为中心。目前的家事纠纷调解实践,存在调解人员供给不足、家事调解价值认知表面化、调解程序的规范性缺位、调解人缺乏专业训练等问题。构建专门化的家事调解制度,将家事调解作为家事诉讼的前置性程序,应以家事调解员的专业化、调解与诉讼连续性运作、调解主体的积极性中立为程序特点。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140-148,共9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比较与借鉴:我国家事纠纷法院调解机制改革路径探析"(12YJC820094)的阶段性成果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金资助(NR2013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