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罗马法人格制度对现代民法影响深远,其设计出两种用以变更自然人权利能力范围的制度,其中一种为"人格变更制度",另一种则为"人格限制制度"。人格限制制度的基本法理就是对可预见范围内的不诚信行为设计相应的法律规制,给予背信行为以相应法律制裁,运用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对诚信机制予以维护,建立一种制度化的诚信体系,而不是单一的传统伦理道德中的诚信理念。而今我们已经身陷于普通的社会诚信危机之时,本文意图分析此制度之法理并引入诚信建设之中,以对改善诚信现状发挥功用。
基金
山东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计划项目(J14WB62)
山东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课题青年项目(13XSKC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