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遵循康德式的思想道路,罗尔斯始终强调人格理想在建构道德规范性这一重大课题上的核心地位。在他看来,存在着依赖于客体、原则和观念的不同欲望类型,他的正义理论和康德的道德学说主要基于原则和观念的欲望而生发的道德动机。具有实践理性(理性与合理性)的人所具有的人格力量(善观念和正义感),以及追寻自由平等的道德理想,是证成规范性原则的根本出发点。基于这一阐释,可以有力回应威廉姆斯有关"外在理由"和"抽象人格"的诘难。
出处
《哲学动态》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82-89,共8页
Philosophical Trend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制度与伦理关系研究"(13BZX017)
山东大学青年学者未来计划资助项目"制度伦理研究"(2015WLJH05)
山东大学青年团队项目"意图与行动的哲学研究"(IFYT12048)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