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地图管理条例》1月1日起施行
《地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促进地理信息应用,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推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数据开放共享;对地图编制主体、编制标准等作出规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公益性地图,供无偿使用;明确了地图审核范围、送审主体、审核内容和程序,应急保障等特殊情况使用的地图应即送即审,地图审核不得收费。
出处
《资源导刊》
2016年第1期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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