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5年5月11日,许昌市A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查处一起涉嫌销售不合格肉品的违法案件,根据两高司法解释(法释[2013]12号)和河南省畜牧局、河南省公安厅《关于明确办理畜牧违法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通知》(豫牧[2013]102号)有关规定,A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并将案件移交给了当地公安机关。该案件虽然完成了移交,但其中所反映出的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出处
《河南畜牧兽医(综合版)》
2016年第1期33-34,共2页
Henan Journal of Animal Husbandry and Veterinary Medicine